教師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得辦理提敘一案
發佈日期 :
2025-10-08
發佈者 :
鄭人事主任
一、查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
二、前開教育部114年5月14日令釋發布時在職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自114年9月22日起3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三、如有上開年資請檢附相關證明(離職證明書、敘薪通知書)至人事室辦理相關改敘事宜。
四、公文如附件請參閱。
二、前開教育部114年5月14日令釋發布時在職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自114年9月22日起3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三、如有上開年資請檢附相關證明(離職證明書、敘薪通知書)至人事室辦理相關改敘事宜。
四、公文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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