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得辦理提敘一案
發佈日期 :
2025-10-08
發佈者 :
鄭人事主任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
二、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三、如有符合上開資格者,得自114年9月24日起3個月內逕向人事室申請改敘,並自9月2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請檢具相關經歷證明文件(離職證明書、敘薪通知書)至人事室辦理改敘。
四、公文如附件請參閱。
二、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三、如有符合上開資格者,得自114年9月24日起3個月內逕向人事室申請改敘,並自9月2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請檢具相關經歷證明文件(離職證明書、敘薪通知書)至人事室辦理改敘。
四、公文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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