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宣導有關本(113)學年度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依法規應辦事項
發佈日期 :
2024-10-08
發佈者 :
曾輔導組長
一、 依據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該法)第9、13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2、5、 8 條及教育部第三期推展家庭教育中程計畫(111至115年)規定辦理。
二、 旨揭應辦事項簡述如下:
(一) 按該法第9條及教育部第三期推展家庭教育中程計畫(111至115年)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 園)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含線上研習、實體課程研習等),以強化協同推展家庭教育之知能。
(二) 次依該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教育專業研習內容, 係指「一、施行細則第2條各款家庭教育之理論及實務。二、家庭教育法令。三、執行家庭教育推展工作所需具備之專業倫理。」
(三) 另該法第1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與教育部第三期推展家庭教育中程計畫(111至115年)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依學生身心發展、家庭狀況、學校人力、物力,結合社區資源為之, 並於學校行事曆載明;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
三、 另依據教育部113年9月19日臺教社(二)字第1132403085號函釋: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範圍,包括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 員,如:主(會)計、人事、幹事、工友及廚工等人員。
四、 綜上,為依規落實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推展家庭教育工作,請貴校於本(113)學年度完成下列事項:
(一) 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接受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請確依前述教育部函釋說明填報貴校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人數及完成相關研習。
(二) 於正式課程外實施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
(三) 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
二、 旨揭應辦事項簡述如下:
(一) 按該法第9條及教育部第三期推展家庭教育中程計畫(111至115年)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 園)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含線上研習、實體課程研習等),以強化協同推展家庭教育之知能。
(二) 次依該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教育專業研習內容, 係指「一、施行細則第2條各款家庭教育之理論及實務。二、家庭教育法令。三、執行家庭教育推展工作所需具備之專業倫理。」
(三) 另該法第1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與教育部第三期推展家庭教育中程計畫(111至115年)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依學生身心發展、家庭狀況、學校人力、物力,結合社區資源為之, 並於學校行事曆載明;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
三、 另依據教育部113年9月19日臺教社(二)字第1132403085號函釋: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範圍,包括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 員,如:主(會)計、人事、幹事、工友及廚工等人員。
四、 綜上,為依規落實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推展家庭教育工作,請貴校於本(113)學年度完成下列事項:
(一) 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接受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請確依前述教育部函釋說明填報貴校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人數及完成相關研習。
(二) 於正式課程外實施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
(三) 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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